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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人员离职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何应对?
来源:李伟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5
浏览量:3184


公司财务人员离职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应对策略之一

核查财务人员工作是否合规

文/李伟胜


案情简介

原告:某集团公司

被告:张某

张某2015年1015日入职某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财务工作,主要负责原告单位天津分公司的财务及出纳工作,并于2018年3月5日辞职,但未办理交接手续。

20185月,原告在工作检查中发现,被告在职期间违反单位财务制度,私自将原告日常经营过程中收取客户缴付的现金存入其本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同时,为了避免因业务员没有收到业务提成导致被原告发现其行为,被告还用该账户支付原告业务人员应得的提成,而将业务提成之外的款项据为己有。截止2018年520日,该账户信息显示余额为人民币51269.31元。

当事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李律师,希望李律师能够代理案件挽回公司损失。

原告的证据:原告在公司财务部抽屉里,找到2017年12月24日,被告张某用个人账户向员工分别汇款银行凭条6张(金额小则130元多则2000元不等)和余额为51269.31元凭条1张。


分析一:员工遗留财务部抽屉的7张银行凭条,被告在职期间违反单位财务制度,私自将原告日常经营过程中收取客户缴付的现金存入其本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同时,为了避免因业务员没有收到业务提成导致被原告发现其行为,被告还用该账户支付原告业务人员应得的提成,而将业务提成之外的款项据为己有。

分析二:张某个人资金,向个别同事转账与公司无实际关系。

案件情况分析:经谨慎分析,张某该银行卡内资金为公司资金的概率较大。

银行卡虽然是张某个人的,但张某通过银行向其他同事进行转账,并且将转账凭单保存在公司抽屉,更符合财务人员办理公司业务的办事习惯,而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同事之间转账金额小的只有130元,288元,600元,最大金额为2000元,用微信、支付宝或通过网上银行更转账便捷,没有必要跑到银行柜台去办理。

办案思路:持几张银行凭条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涉嫌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现阶段建议,当事人先通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案件进展,然后选择要求张某返还公司资金或是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举报张某涉嫌犯罪。

案件代理情况:

第一步: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当天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向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受理。李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通过法院查询张某该银行卡开户之日至起诉之日的银行流水记录。法官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2月17日起该账户资金往来频繁,收入金额总计287,572.31元,2018年3月3日张某离职前2天该银行卡余额为0.1元。张某答辩称,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此前案涉银行卡的钱都是公司的钱,此后被告将自己的钱也存进了该个人卡里,一审阶段,张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银行内收款金额扣除向其他员工的汇款,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原告返还占用的资金233,572.31元。

第三步: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聘请律师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两次庭审,扣减了部分报销款后,判决张某返还占用的公司资金229861.31元,驳回张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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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伟胜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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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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